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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2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23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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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38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王瑞彰 債 務 人 康景勝 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玖萬陸仟零柒拾玖元,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 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 九期,暨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肆拾捌 元。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陸拾柒萬肆仟陸佰陸拾 參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暨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臺 幣參萬零柒佰參拾壹元。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柒仟參佰貳拾元,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 百分之六點七一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 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 期,暨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參萬零伍佰貳拾玖元。 ㈣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: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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