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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2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23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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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39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王瑞彰 債 務 人 林孟瑤 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萬陸仟參佰玖拾陸 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 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捌仟捌佰柒拾貳元 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 年息百分之六點四三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 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,按期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 九期。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伍佰零壹元,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, 按期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。 ㈣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: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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