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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29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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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298號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魏品宇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,民事訴訟法 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;債權人未釋明者,毋庸命其補正, 應駁回其聲請,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點第4 款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次按債權之讓與,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,對於債 務人不生效力。民法第297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。債權讓與 契約,在未經通知債務人之前,縱然在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 發生效力,但仍未對債務人發生效力,此不因讓與通知性質 上屬於觀念通知而有不同。據此,債權之受讓人欲行使對於 債務人之債權,仍必須通知債務人,其權利保護要件方屬具 備。又此乃權利障礙事項,無待相對人抗辯,法院於支付命 令之聲請程序中,自應依職權審查。如就債權人所提出之證 據形式上審查,發現欠缺民法297條第1項所規定通知債務人 之要件,法院仍應裁定駁回其支付命令之聲請(臺灣高等法 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號之研討結果 參照)。 三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經查債權人對於債   務人之債權係受讓自第三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債務 人之電信費用債權,依法自應踐行債權讓與之通知,經查, 債權人所提出之債權讓與通知郵件回執,其投遞日期為111 年4月8日,惟本件債務人魏品宇於111年4月18日前仍在監0○ ○○○)服刑,就系爭債權之讓與行為尚未合法通知債務人,揆 諸前揭說明,本件債務人既未受債權讓與通知,對其即不發 生債權讓與之效力,是債權人尚不得對債務人行使債權,故 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   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。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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