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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2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31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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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1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務 人 曾增祥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零陸佰伍拾元,及自民國 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,暨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,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 元,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 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㈠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(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 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)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,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,合先敍明。 ㈡債務人曾增祥於民國94年9月16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 使用,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惟各月消費 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 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。欠款本金為新臺幣90650元整及 自民國102年11月2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百 分之19.71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 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逾期一期當月收取 參佰元,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,連續逾期三期當 月計收伍佰元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 違約金。[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,若計收利率有逾年息百 分之15者,均以年息百分之15(日息萬分之4.1)計收至清 償日止。] ㈢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,消費記帳合 計新臺幣90650元整不為繳納,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 外,另應給付利息。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。狀請鈞院鑒核 ,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: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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