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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5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47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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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74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傅正廷 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壹拾貳元,及 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,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。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參佰貳拾參元,及 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 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 以上者,就超過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。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參仟參佰柒拾伍元,及 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 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,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。 ㈣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: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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