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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48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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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487號 債 權 人 黃啓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沈政安、陳明照、陳威儒發支付命令, 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聲請: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 ㈡確認本件完整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。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為「109年10月7日」之依據為何?如有誤 載,並請具狀更正。 ㈣確認請求利率為何? ㈤提出特別拍賣及侵權損害賠償800萬元之計算方式及釋明資 料。 ㈥確認案號為111年重國字第10號之記載是否有誤?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: 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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