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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48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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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487號 債 權 人 黃啓良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沈政安、陳明照、陳威儒發支付命令事件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、請求之原 因事實,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、3 款定有明文。因支付 命令,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,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 無理由,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 言,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使法院相信其請求之原因事實 為真實,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,致原期 簡易迅速之程序,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。又按聲請 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 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 條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【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㈡確認本件完整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 律依據。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為「109年10月7日」之依據為何 ?如有誤載,並請具狀更正。㈣確認請求利率為何?㈤提出特 別拍賣及侵權損害賠償800萬元之計算方式及釋明資料。㈥確 認案號為111年重國字第10號之記載是否有誤?】,聲請人 雖於同年月19日提出補正狀到院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、提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年10月7日彰院平109司執孟 字第3880號函、郵局存證信函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 年度國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函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國字第10號民事裁定、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救字第1號行政訴訟裁定、台灣金融 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通知函及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110年度稅簡字第3號行政訴訟判決等,惟   債權人未陳明本件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,並確認利息及 利率為何?依前揭說明,本件聲請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78條、第95條規定,裁 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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