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49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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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3493號
債 權 人 李淑蘋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毛書紘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。
㈡提出違約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之法律依據為
何?(依民法第207條之規定,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
)。
㈢提出訴訟相關服務費新臺幣伍萬元之釋明文件資料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