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60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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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3601號
債 權 人 吳炳圻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顧旭佳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確認債務人身份證字號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,並請具狀更
正暨提出債務人顧旭佳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)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