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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6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62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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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22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洪志慶 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貳仟零參拾參元,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 八點三六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,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,逾期一期 時收取新臺幣參佰元,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柒佰元 ,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,違約金之收取 以連續三期為限。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參拾伍元,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 分之八點六七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三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,逾 期一期時收取新臺幣參佰元,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 柒佰元,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,違約金 之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。 ㈢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: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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