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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66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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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661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明宗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至第511條之規定,或依聲 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債權讓與非經 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,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,此觀之 民法第297條第1項規定自明。故須在債務人受讓與之通知後   ,受讓人始得對債務人主張債權,而債權讓與通知之性質, 固屬觀念通知,仍應準用關於意思表示之規定,其以非對話 為通知者,仍以其通知達到相對人發生效力(最高法院96年 度台上字第2277號裁判意旨參照)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主張受讓第三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對債務人 之債權,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並提出行動電話服務 申請書、債權讓與證明書、債權讓與通知及雙掛號回執及債 務人戶籍謄本等影本為憑。經查,本件債務人於民國109年7 月2日經法院裁定由張雅茵監護,其債權讓與通知應向債務 人監護人送達方為適法。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6日裁定命 於5日內補正「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釋明資料」 ,該裁定已於同年2月15日送達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憑,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揆諸前開規定與說明,本件債務 人既未合法受債權讓與通知,對其即不發生債權讓與之效力 ,是債權人尚不得對債務人行使債權,從而本件聲請無理由 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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