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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6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68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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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82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莊妙卿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柒拾肆元,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一、聲請人業於民國112年12月15 日與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亞太電信)依法完成合併在 案,聲請人為合併後之存續公司,亞太電信為合併後之消滅 公司,聲請人依法概括承受消滅公司亞太電信全部權利義務 ,此合先陳明。二、相對人莊妙卿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 用,代表門號0000000000,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 關規定,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,迄今尚有電信費19974元, 專案補償款0元,共計新臺幣19974元未作繳納。本件是請求 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 ,狀請 鈞院鑒核,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,以維 債權,實感德便。釋明文件:欠費資訊、臺灣證券交易所公 開資訊觀測站之重大訊息資料、申請書影本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: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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