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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6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68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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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8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務 人 廖宜賓即廖宜濱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捌佰壹拾參元,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㈠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(以下簡稱大眾銀行) ,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106年1月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 00320920號函核准與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 以下簡稱元大銀行)合併,大眾銀行為消滅銀行,元大銀 行為存續銀行,依公司法第319絛準用同法第75條規定, 因合併而消滅之大眾銀行,其權利義務,應由合併後存續 之元大銀行概括承受,合先敘明。 ㈡債務人廖宜賓即廖宜濱於094年05月25日,向聲請人借款新 臺幣150,000元,借款期間為自094年05月25日起至096年0 5月25日止。詎料債務人廖宜賓即廖宜濱於095年02月19日 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,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,目前尚欠如 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,依貸款契約書約定,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,即喪失期限利益,應即 全部清償。 ㈢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,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便 ,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 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債權 ,實感德便。 釋明文件:一、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事項影本各1件。 二、放款明細1件。三、金管會函及公告影本各1件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: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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