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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6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68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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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8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務 人 楊玉英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零捌拾捌元,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 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(一)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 (以下簡稱大眾銀行),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106 年1月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與聲請人元大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元大銀行)合併,大眾銀 行為消滅銀行,元大銀行為存續銀行,依公司法第319絛準 用同法第75條規定,因合併而消滅之大眾銀行,其權利義務 ,應由合併後存續之元大銀行概括承受,合先敘明。(二)債 務人楊玉英向聲請人借款二筆,其一信用貸款新臺幣250,00 0元,借款期間為自94年01月12日起至101年01月12日,按84 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;其二為現金卡貸款,所持之現金卡 並約定可在國內各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機預借提領現金或轉帳 ,並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 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倘逾期清償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 ,應另行給付聲請人按年息百分之二十之利息。詎料債務人 楊玉英於96年04月16日起即未依約清償,迭經聲請人催討無 效,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,依信用貸款申 請書及約定事項之約定、現金卡申請書及約定事項之約定,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,應即全部清償。 (三)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,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 便,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 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債權, 實感德便。釋明文件:金管會函及公司事項卡影本各1件、 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事項之約定影本各1件、現金卡申請 書及約定事項之約定影本各1件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: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3684號 利息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9351元 楊玉英 自民國98年01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002 新臺幣46737元 楊玉英 自民國96年04月17日起 至104年08月31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002 新臺幣46737元 楊玉英 自民國104年09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違約金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9351元 楊玉英 自民國98年01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其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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