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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6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69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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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9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黃暐鈞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陸佰肆拾參元,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 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 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 率一成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其超過六個月部份,按上開利 率二成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 為九期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緣債務人黃暐鈞於民國110年06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 00,000元整,有關借款期限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 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。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2年11月2 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(利)息,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 不理,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本件 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,有各該借據、約定書等相關契 據為憑。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 ,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,請 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,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 式為送達,實感德便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釋明文件:借據約定書、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: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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