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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94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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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945號 債 權 人 寶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佳貴 代 理 人 朱鏡儒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速百克企業有限公司、李建龍、黃雲宏 即雙十安全帽店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聲請: ㈠對債務人速百克企業有限公司、李建龍及對債務人黃雲宏 即雙十安全帽店、李建龍為各自債權,應補裁判費新臺幣 1,000元。 ㈡請區分請求標的聲明分別對「債務人速百克企業有限公司 、李建龍」及「債務人李建龍、黃雲宏即雙十安全帽店」 各自請求金額、利息起迄日、利率各為何?確認本件是否 請求連帶給付? ㈢確認狀附委任狀所載謹呈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」是否誤載 ,如有誤載,請提出正確之委任狀。 ㈣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速百克企業有限公司業於113 年1月11日府產業商字第11336001300號函廢止,進入清算 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 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(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、 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)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 議事錄,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 省略),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 參辦,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 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: 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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