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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7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96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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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96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務 人 林佩君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捌佰陸拾捌元,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參仟貳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㈠債務人林佩君 於110年10月13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( 卡號:0000-0000-0000-0000)之信用卡使用,依信用卡契 約規定,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 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。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 前向聲請人清償,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 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及違約金。 ㈡債務人林佩君 截遞狀日共消費簽帳新臺幣43278元,但於1 12年12月07日後即未按期給付,加計利息、違約金及預借 現金手續費等,共計新臺幣44868元,雖屢經催討,債務 人仍無力繳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 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及帳務資料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: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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