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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7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97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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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970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司育澤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捌萬柒仟柒佰肆拾肆元,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(一)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 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,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 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,准予新增線上申辦。因 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,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 帳戶之客戶者,始得利用聲 請人網路銀行平台,線上 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、因此,就系爭借款部分, 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,無須由借款人簽 署書面實體文件,合先敘明。 (二)緣債務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 用貸款,聲請人於112年7月20日核貸信用貸款40萬元整 ,於當日扣除手續費9000元後撥付予債務人,雙方約定 貸款期間7年,貸款利率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 標利率(月調)加10.42%機動調整計算。上開借款自聲 請人實際撥款日起,應按月繳付本息,雙方約定所負任 何一筆借款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,債務人即喪失期 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。(信用借款約定書第二十條第 一項)。並約定倘立約人於本借款屆期未能償還本息或 經貴行主張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,按以下計算方式收取 遲延利息:1.每次違約狀態九個月內︰未償還本金餘額( 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)×原借款利率×逾期天數÷365×1.2 。2.每次違約狀態第十個月後︰未償還本金餘額(到期或 轉催本金餘額)×原借款利率×逾期天數÷365。(信用貸款 約定書第十六條第三項)。 (三)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,稱消費借貸者,謂當事人一 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,而約定他方 以種類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。消費借貸契 約係屬不要式契約,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 人簽名之文件,惟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,均可證明 債務人確有向聲請人借貸之事實存在,聲請人實已詳盡 舉證之責。 (四)前開借款債務人僅繳款至112年11月20日止,經聲請人 催討,債務人仍置之不理,誠屬非是,至今仍尚欠如「 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」欄所載之本金、利息、遲延利息 未償。 (五)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 所請求之標的,為此,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八條、第五百一十條、第二十條等規定,狀請 鈞院鑒 核,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至感德便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釋明文件:金管會函文線上成立契約信用貸款約定書帳務明 細戶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: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3970號 利息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87744元 司育澤 自民國112年11月20日起 至民國112年12月20日止 年息12% 001 新臺幣387744元 司育澤 自民國112年1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9個月以內者,按年息14.4%計算之利息,逾期超過9個月者,按年息12%計算之利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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