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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98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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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984號 債 權 人 尚昱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洪秀卿 債 權 人 楊献章 債 權 人 上海多利寶紡織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朱景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敬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、孫蓮禧發支付 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聲請: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 ㈡補聲請狀末楊献章、朱景灥之簽名或蓋章。 ㈢確認債權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?並提出與法定代理人 姓名相符之簽章。 ㈣提出上海多利寶紡織品有限公司之國外合法設立之法人資 格證明。 ㈤提出朱景灥為上海多利寶紡織品有限公司之合法設立之代 表人或管理人之相關證明文件。 ㈥請求利息6%之依據為何? ㈦確認「孫蓮禧」是否為本件債務人?若是,請具體敘明對 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,並提出釋明資料。 ㈧確認「楊献章、朱景灥」是否為本件債權人?若是,請具 體敘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,並提出釋明資料。 ㈨提出請求金額新臺幣500,241元之計算式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: 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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