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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98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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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989號 債 權 人 安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昌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謝宇彥之繼承人等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 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聲請: ㈠陳報謝宇彥之繼承人姓名、住所地址為何? ㈡繼承相關資料正本全部(被繼承人謝宇彥除戶戶籍謄本、全 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 省略)、繼承系統表、謝宇彥之繼承人有無向戶籍地法院 為拋棄繼承之聲明)。 ㈢確認本件對債務人請求標的聲明是否僅限於繼承被繼承人 謝宇彥所得遺產範圍內請求給付?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: 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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