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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5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99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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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990號 債 權 人 林昌平即威廉企業社 債 務 人 莊明惠 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。(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 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 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 付命令者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 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民法第229條第1項規定,給付有 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,負遲延責任。查本 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借款新臺幣10萬元,及自民國( 下同)112年12月30日起計算之利息,惟依聲請狀狀附借據 影本所示,雙方約定清償日期為112年12月30日,債權人 請求自112年12月30日起計算利息,清償日前之利息請求 顯無理由,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)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 三、上列聲請駁回部份,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六、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、一部敗訴者,其訴訟費用,由法院 酌量情形,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,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9條裁 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: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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