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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99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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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993號 債 權 人 梁晶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森田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聲請: ㈠確認吳森田為陳騰盛及廖紫均借款130萬元之「擔保人」之 記載是否有誤?(請更正為連帶保證人。) 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陳騰盛及廖紫均2人還款日記載「112年2 8日」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,並請具狀更正。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12年1月1日起算是否有誤?(利息應自 約定清償期「翌日」起算) ㈣陳報請求利率為何?(如未約定利率,應以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,如有約定利率,並請提出釋明文件。) ㈤確認債務人吳森田之身分證字號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,並 請具狀更正暨提出債務人吳森田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 000000號)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: 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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