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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99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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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997號 債 權 人 林宗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潮銘、林汝秀、林添秀發支付命令, 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聲請: ㈠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(本件乃債權人對「不同債務人」 分別請求,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。) ㈡提出債權人先行墊付82,810元之收據影本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: 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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