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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5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01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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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011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江仲璵 債 務 人 台灣生物麴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廖大鈞 債 務 人 周淑如 廖梓琦 一、㈠債務人台灣生物麴股份有限公司、廖大鈞、周淑如應向債 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陸萬壹仟陸佰伍拾伍元,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 百分之三點四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 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。 ㈡債務人台灣生物麴股份有限公司、廖大鈞、周淑如應向債 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參萬陸仟參佰柒拾伍元,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 百分之三點四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 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。 ㈢債務人台灣生物麴股份有限公司、廖大鈞、周淑如、廖梓 琦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參拾肆萬壹仟參佰參拾 貳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 ㈣債務人台灣生物麴股份有限公司、廖大鈞、周淑如應向債 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捌拾肆萬壹仟零捌拾貳元,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 三點五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。 ⑸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: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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