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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5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07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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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074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王姿慧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玖佰伍拾壹元,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(一)本公司於民國(下同)89年5月1日受華信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移轉信用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 ,並有89年4月25日財政部台財融字第八九七一一一 二六號函核准在案;又聲請人分別於92年1月3日(華 信安泰信用卡公司變更名稱為安信信用卡公司)及95 年11月13日(安信信用卡公司變更名稱為永豐信用卡 股份有限公司)經主管機關核准變更公司名稱;另95 年8月4日受台北國際商業銀行(原名台北區中小企業 銀行)移轉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永豐信用 卡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6月1日與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合併,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永豐信 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之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 ,合先敘明。 (二)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,申請並持用聲請人 所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JCB國際信用卡及0000000 000000000 M A S T E R 國際信用卡,進行消費或預 借現金,現積欠新臺幣(下同)54,951元整,其中已 到期本金49,393元整(已到期之本金33,961元與分期 交易未清償餘額15,432元),應自113年1月1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利息;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1, 947元、違約金雜費計1,200元、分期手續費未清償餘 額2,411元。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,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惠賜支 付命令,俾保權益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影本、帳務及消費繳款、契約、債 權移轉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: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4074號 利息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329元 王姿慧 自民國 113 年 01月 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九點七五 002 新臺幣30064元 王姿慧 自民國 113 年 01月 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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