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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5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07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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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079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陳莠諠即陳怡珊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零柒拾貳元,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 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一、緣債務人陳莠諠即陳怡珊與債 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(附證一),借款期間自108年4 月15日起,按月償還本息。二、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, 依契約書貳、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,債務人已喪失期 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,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 亦無結果,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,實有督促其履行 之必要。三、為此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如數清償並負 擔督促程序費用。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,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,若 債務人仍在監,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,另因 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 ,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 民署記錄,以利合法送達,實感德便。釋明文件:如附件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: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4079號 利息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62393元 陳莠諠即陳怡珊 自民國113年1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五二 違約金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2393元 陳莠諠即陳怡珊 自民國113年2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份,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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