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5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103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10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詮道即陳中興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陸萬陸仟壹佰柒拾玖 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 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(一)債務人陳詮道即陳中興於民國 103年12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1,12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03 年12月30日起至民國123年09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 按年利率百分之5.1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 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 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 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31日止累計709,4 89元正未給付,其中697,397元為本金;12,004元為利息;8 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 務人陳詮道即陳中興於民國103年12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764 ,620元,約定自民國103年12月30日起至民國123年09月30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.10採機動利率計算 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 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1月31日止累計484,695元正未給付,其中476,400元為本 金;8,202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 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債務人陳詮道即陳中興於民國104年10 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24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04年10月01日 起至民國123年09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7.6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 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 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31日止累計171,995元正未給 付,其中167,718元為本金;4,186元為利息;91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(四)本件係請求給付 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 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 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 為法便。 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: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4103號 利息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697397元 陳詮道即陳中興 自民國113年02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.1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476400元 陳詮道即陳中興 自民國113年02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.1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 167718元 陳詮道即陳中興 自民國113年02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.6%計算之利息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