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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5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13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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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13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謝培銘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柒仟貳佰壹拾伍元,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(一)債務人謝培銘於民國112年10 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4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10月04日 起至民國119年10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14.98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01日止累計41,064元正未 給付,其中39,523元為本金;1,448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謝培銘 於民國112年02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7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 12年02月22日起至民國119年02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 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13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 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 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01日止累計6 9,786元正未給付,其中66,002元為本金;2,791元為利息; 9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 債務人謝培銘於民國111年09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190,000元 ,約定自民國111年09月01日起至民國118年09月01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6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 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 月01日止累計181,496元正未給付,其中172,182元為本金; 8,021元為利息;1,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 所示之利息。(四)債務人謝培銘於民國110年03月08日向債 權人借款2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0年03月08日起至民國11 3年03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60採 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 人至民國113年02月01日止累計36,320元正未給付,其中33, 469元為本金;1,558元為利息;1,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:(004)所示之利息。(五)債務人謝培銘於民國110 年12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28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0年12月 06日起至民國113年12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 率百分之10.2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 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 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01日止累計128,549元 正未給付,其中123,494元為本金;3,762元為利息;1,293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5)所示之利息。(六)本件 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 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 命令,實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 務明細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: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4137號 利息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9523元 謝培銘 自民國113年02月0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98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66002元 謝培銘 自民國113年02月0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.13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72182元 謝培銘 自民國113年02月0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.6%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33469元 謝培銘 自民國113年02月0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.6%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123494元 謝培銘 自民國113年02月0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.2%計算之利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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