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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5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14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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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14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俊宇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參仟玖佰壹拾伍元,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㈠債務人陳俊宇於民國106年06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250,000 元,約定自民國106年06月21日起至民國122年08月16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.00採機動利率計 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 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 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 人至民國113年02月01日止累計190,336元正未給付,其中 177,863元為本金;12,380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 ㈡債務人陳俊宇於民國106年07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 元,約定自民國106年07月12日起至民國122年08月16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.00採機動利率計 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 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 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 人至民國113年02月01日止累計73,579元正未給付,其中7 1,846元為本金;1,733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: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4141號利息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77863元 陳俊宇 自民國113年02月0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71846元 陳俊宇 自民國113年02月0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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