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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15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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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150號 債 權 人 陳昭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江孟軒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聲請: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?。 ㈡請求利息依年利率百分之六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?(依民法 第203條之規定,利率未經約定且無其他法律依據者,法 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五)。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民國113年2月6日? ㈣就本件請求逾新臺幣壹佰玖拾萬元部分,提出釋明資料; 狀附保管條金額僅新臺幣壹佰玖拾萬元。 ㈤提出匯款新臺幣壹佰玖拾萬元、肆拾萬元兩筆匯款收據影 本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: 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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