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15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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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4150號
債 權 人 陳昭瑜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江孟軒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?。
㈡請求利息依年利率百分之六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?(依民法
第203條之規定,利率未經約定且無其他法律依據者,法
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五)。
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民國113年2月6日?
㈣就本件請求逾新臺幣壹佰玖拾萬元部分,提出釋明資料;
狀附保管條金額僅新臺幣壹佰玖拾萬元。
㈤提出匯款新臺幣壹佰玖拾萬元、肆拾萬元兩筆匯款收據影
本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