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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6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15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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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156號 債 權 人 陳嘉政 債 務 人 沈尚宏即沈文宏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元,及自民國九十九 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。(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自期 限屆滿時起,負遲延責任,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本件 債權人對債務人主張返還借款,兩造約定清償期限為99年3 月20日,此有到期日為99年3月20日之本票影本兩紙在卷可 稽,依前開法條規定,則債務人於99年3月21日起始負遲延 責任,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清償日前之利息部分,自屬無 據,應予駁回。)。 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 四、上列聲請駁回部份,債權人如不服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五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六、債務人未於前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七、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、一部敗訴者,其訴訟費用,由法院 酌量情形,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,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9條裁 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: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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