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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6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20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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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209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建太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廖繼宏 一、債務人建太營造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陸萬玖 仟肆佰貳拾陸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;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。如對債務人建太營造有限公司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 果時,由債務人廖繼宏負清償責任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: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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