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25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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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4259號
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井琪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彭梓維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督促程序,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;支付命令
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
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、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
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彭梓維發支付命令,經查,本件債
務人原位於臺中市北屯區松義街之住所已辦理遷出登記,現
籍設於臺中市北屯區戶政事務所,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
查詢結果、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可憑,顯屬應依公示送達
為之。是以,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違反首揭規
定,其聲請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