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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6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26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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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26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務 人 歐陽慧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零陸佰伍拾陸元,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 三四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七日起至全 部清償日止,按月計收延滯違約金參佰元,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三期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 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㈠爰相對人歐陽慧於民國110年07月0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(以下同)100,000元整,借款期間自民國110年07月06日起 至民國113年07月06日止,利息按年利率1.845%機動計付( 現已調整為2.345%)。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,每一個月 為一期分期攤還,現尚欠聲請人30,656元整。期間如未按 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,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視為全 部到期,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,不為繳納且逾期還本金、 利息時,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,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之 翌日起,即自民國112年10月07日起至全部清償日止,按 月計收延滯違約金300元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3期 違約金。立有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為證。 ㈡查上開借款相對人,依約除應給付上開借款外,應另給付 利息,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,誠屬非是,依上開約 定,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;依法相對人應自付給付責 任,並應給付上開之延滯利息。茲為免判程序之繁雜起見 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准 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。 釋明文件:貸款契約書及帳務資料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: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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