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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7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29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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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295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王朝金即王清根即王柏翔之繼承人 王靖慧即王清根即即王柏翔之繼承人 王雪敏即王清根即王柏翔之繼承人 王丙辛即王清根即王柏翔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王炳森即王清根即王柏翔之繼承人 監 護 人 王揚智 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清根即王柏翔之遺產範圍內向債 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伍仟柒佰捌拾捌元,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新臺幣 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;並於繼承被繼承人王清根即王柏翔之 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: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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