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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36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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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369號 債 權 人 李芝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翔浤生技文創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聲請: ㈠確認債務人翔浤生技文創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 為何?並提出「翔浤生技文創股份有限公司(統一編號: 00000000號)」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、監察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(按「公司與董事間 訴訟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由監察人代表公司,股東會亦 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。」公司法第213條定有明文 ,是債權人聲請狀列債務人公司之董事長李芝蓉為其法定 代理人,於本件程序中,其代理權即有所欠缺,是債權人 應改列公司之監察人為本件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。) ㈡提出債務人借款新臺幣3,478,93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(如: 借據、支票、本票)。 ㈢提出債務人積欠薪資新臺幣869,00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。 ㈣提出債務人承租房屋之釋明資料。(如:租賃契約書影本 。)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: 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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