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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37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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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373號 債 權 人 喬揚執行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簡逸勤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聲請: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 ㈡提出具有喬揚執行顧問有限公司印文之委任契約書影本。 ㈢陳報違背雙方訂定契約應支付違約金30萬元之依據為何? 違約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? ㈣提出服務報酬費用5萬元之依據為何? ㈤陳報債務人理賠入帳金額為何?並提出釋明資料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: 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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