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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48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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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481號 債 權 人 金昱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道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澄寬輪胎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 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聲請: ㈠陳報債務人購買輪胎之相關釋明資料(如:訂購單、送貨單 、簽收單)。 ㈡提出「澄寬輪胎有限公司(統一編號:00000000號)」最 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 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: 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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