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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0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54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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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54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鄭丞智 債 務 人 周張絹即被繼承人周文種之繼承人 周思岑即被繼承人周文種之繼承人 周彥志即被繼承人周文種之繼承人 周思宏即被繼承人周文種之繼承人 周彥伶即被繼承人周文種之繼承人 一、㈠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周文種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壹元,及其中⑴新臺幣 捌仟參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七日起,⑵新臺 幣捌萬零伍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七日起,均 至清償日止,分別⑴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五四⑵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。 ㈡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周文 種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: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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