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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0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62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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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62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務 人 蔡瑄瑩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玖佰陸拾壹元,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肆萬貳仟壹佰壹拾陸元自民國113年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(一)本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函(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)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,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 資產與負債,合先敘明。(二)債務人蔡瑄瑩於民國104年1月 14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,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,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 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,如逾期未 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,暨違約金逾期一期當 月收取參佰元,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,連續逾期三 期當月計收伍佰元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。(三)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,消費記 帳合計新臺幣45,961元整不為繳納,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 款外,其中本金新臺幣42,116元自民國113年2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之利息及按月付違約金。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。狀請 鈞院鑒核,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 權益。釋明文件:電腦畫面及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影本 ,新戶謄,合併函各1份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: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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