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637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637號 債 權 人 賴昌源 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亞太星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 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聲請: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 ㈡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為何?(如未約定清償期,應自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利息。) ㈢確認債權人為〝賴昌源〞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,請具狀更正( 查與狀附匯款單匯款人為庇俄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相符 ,債權人賴昌源僅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)。 ㈣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亞太星興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12 年12月18日府授經登字第1120796740號函准廢止,進入清 算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 居所地址,並檢附其『廢止前』最新之公司抄錄(含解散前 最近之董事、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)、章程、股東同 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(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 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規定補正 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 ㈤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(毋庸附證據資料,並 請註明案號、股別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: 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