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1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73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738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吳子炫 債 務 人 林壽春即楊萬聰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楊浚岐即楊萬聰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楊筑安即楊萬聰之繼承人 一、㈠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萬聰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貳拾元,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壹仟 零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 七月十九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 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 之利息。 ㈡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萬聰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貳佰伍拾玖元,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捌萬壹仟陸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。 ㈢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萬聰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零捌拾壹元,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 萬柒仟玖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,及其中新臺幣參拾 玖萬陸仟捌佰零玖元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 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 ㈣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楊萬 聰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: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