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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1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78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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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78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務 人 楊勝閔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參仟伍佰肆拾肆元,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 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(一)緣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6年1月17 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 920號函合併許可,原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消 滅銀行,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,依法 消滅之公司,其權利義務,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 司承受,合先敘明。 (二)債務人於(1)民國106年3月24日、(2)民國106年11月30 日、(3)民國111年2月21日,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(1)25 0,000元、(2)200,000元、(3)600,000元整。自借款日 起,本息按月攤還,該借款利息採機動利率【(1)、(2) 目前為年息百分之9.41、(3)目前為年息百分之5.68】 按月計付,並約定借款人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,需依前 項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並付延滯違約金。 (三)茲因債務人僅繳本息至(1)民國112年11月12日、(2)民 國112年10月12日、(3)民國112年11月11日止,經聲請 人催討無效,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、 利息及違規金。依放款借據約定,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者,即喪失期限利益,應即全部清償。 (四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,茲為清償之簡便,以 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 規定,狀請鈞院鑑核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以維債權 ,實感德便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釋明文件:一、金管會函。二、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3份。三、 放款帳戶資料3張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: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4785號 利息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3646元 楊勝閔 自民國112年11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.41% 002 新臺幣 54108元 楊勝閔 自民國112年10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.41% 003 新臺幣 505790元 楊勝閔 自民國112年11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.68% 違約金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3646元 楊勝閔 自民國112年1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,按月(期)加計逾期延滯金新台幣1,000元正(即違約金),以3期為限。 002 新臺幣 54108元 楊勝閔 自民國112年11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,按月(期)加計逾期延滯金新台幣1,000元正(即違約金),以3期為限。 003 新臺幣 505790元 楊勝閔 自民國112年12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,按月(期)加計逾期延滯金新台幣600元正(即違約金),以3期為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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