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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78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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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788號 債 權 人 林億成即辰億室內裝修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鄭銘峰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聲請: ㈠確認請求之原因事實一、中記載「依兩造承攬契約第6條之 約定,相對人自應給付尾款「380,000元」,關於尾款金 額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,請具狀更正之。(因與狀附契約 書所載本契約所餘款項共計「參拾捌萬陸仟元」未合) 。 ㈡確認本件請求金額究為「380,000元」或「386,000元」? 若為前者,並敘明金額差異之原由。 ㈢提出債務人鄭銘峰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 事均勿省略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: 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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