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79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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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4792號
債 權 人 劉嘉鑫
債 務 人 楊麗琴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元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