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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79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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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798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沈妍汝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賴珮涒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督促程序,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;支付命令 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、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債務人賴珮涒原位於臺中市中區之住所已辦理遷 出登記,現設籍之住所變更登記至臺中市中區戶政事務所所 在地,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、遷徙記錄資料查詢結果 可憑,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。是以,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,違反首揭規定,其聲請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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