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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2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85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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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85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張姿婷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壹佰元,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 零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,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新臺幣捌佰元 ,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新臺幣壹仟元,逾期第三期(含)以上 每期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 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(一)債務人張姿婷向債權人借款11 7,000元整,約定借款期限30個月,以每壹個月為一期,按 月攤還本金3,900元;若有逾期時,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 月計付違約金,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,逾期第二期當 期收取1,000元,逾期第三期(含)以上每期收取1,200元,每 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。依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 月攤還本金,聲請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,追償全部 本金及違約金。(二)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,迭經債權人 催討無效,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。債務人尚欠債權 人貸款餘額新臺幣113,100元整,及前述違約金迄未清償, 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。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 可證(見證一)。(三)如 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, 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,倘若 鈞院認聲請人 有補正之必要,再請函文通知,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。(四)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 之契約書影本可證(如奉 鈞院通知,當即送呈原本核對) 。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 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 是否仍在監所,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 押全國紀錄表查詢,若債務人仍在監所,請 鈞院囑託該監 所首長為之送達,實為德便。【帳分號: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】釋明文件:釋明文件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: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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