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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2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85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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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85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沈俊廷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肆佰陸拾參元,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 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㈠查債務人沈俊廷於1.民國108年04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 幣150,000元整,約定借款期限5年,以每壹個月為一期, 共分60期攤還本息,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1.21計算,逾期 繳款時,並應自遲延日起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(含)者,另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;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月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連續 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。2.民國108年11月26日向債權人借 款新臺幣100,000元整,約定借款期限7年,以每壹個月為 一期,共分84期攤還本息,利息按年息百分之9.21計算, 逾期繳款時,並應自遲延日起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(含)者 ,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;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 分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月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 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。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 息,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,追償全部本息及 違約金。 ㈡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,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,依契約 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。1.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5 ,760元整,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,依約債務 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;2.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51, 703元整,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,依約債務 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;。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( 見證一)。 ㈢如 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,懇請逕依職權由戶 役政資訊系統查詢,倘若 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, 再請函文通知,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。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而請求之標的有附 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(如奉 鈞院通知,當即送呈原本核 對)。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另因債權人不 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,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 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,若債務人仍在監所,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,實為德便。【帳分號: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】【帳分號: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】 釋明文件:釋明文件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: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4858號 利息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760元 沈俊廷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二一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51703元 沈俊廷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一計算之利息 違約金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760元 沈俊廷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二一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四二,按月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002 新臺幣51703元 沈俊廷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九二一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二,按月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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