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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91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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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911號 債 權 人 蔡榮豊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趙宇婕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查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,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。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。 二、按受監護宣告之人,無行為能力。民法第15條定有明文。本 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其主張意旨略為:債權 人持有第三人璽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簽發、債務人趙宇婕背 書之二紙支票,經屆期提示未獲付款,有支票及退票理由單 足佐,故聲請發支付命令,請求清償等語。查債務人於民國 112年10月16日經法院宣告監護,同年9月23日裁定由黃立瑩 監護生效,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,惟本院審核聲請 人提出之票號KA0000000、KA0000000 之二紙支票,債務人 背書時(即民國113年1月19日)債務人即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,故相對人無從為票據行為。聲請人就系爭支票聲請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,於法無據,依前開法條規定,支付命令之聲 請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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