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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3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91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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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914號 債 權 人 林大雅 代 理 人 趙彥榕律師 債 務 人 莊曜璘即滔月景觀咖啡廳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。(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自期 限屆滿時起,負遲延責任,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 本件債權人提出債務人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書立借款新臺 幣1,500,000元之借據影本上記載「112年11月15日前償還債 務」,依前開法條規定,則債務人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起 始負遲延責任,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清償日前之利息部分 ,自屬無據,應予駁回。)。 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 四、上列聲請駁回部份,債權人如不服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五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六、債務人未於前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七、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、一部敗訴者,其訴訟費用,由法院 酌量情形,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,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9條裁 定如主文。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: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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